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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主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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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主要办法

    更新时间:2024-04-18   浏览数: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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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主要办法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1.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中国经济已经从快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倡导创新文化,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为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认证体系,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应用效率、保护效果和管理能力,必须通过管理措施,将单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扩展为管理体系、服务认证两种知识产权认证体系,加快公司、高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认证的主要创新主体“全覆盖”。
    2.满足我国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修订的需要。随着《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修订和再次发布,《实施意见》的部分规定不再符合新要求。有必要以《管理办法》的形式修改完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使其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3.贯彻落实我国“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需要。为贯彻落实**的需要。“放管服”改革要求,紧紧围绕创新能力建设和全面质量管理改进两大重点项目,迫切需要引入知识产权领域的认证认可方式,完善政府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体现在进一步开放认证市场,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发展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知识产权认证机构;维护认证有效性,树立认证可信度,加强认证机构和员工的专业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认证机构和员工行为,保持健康、公平、有序的认证市场秩序。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工作原则。知识产权认证是国家推广认证制度,即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原则,根据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国家知识产权标准作为认证依据,共同制定、调整和发布知识产权认证目录,组织知识产权认证工作。
    2.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分为实用性要求和专业性要求。实用性要求符合《认证认证规章》和《认证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知识产权领域的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要求。
    3.认证审计人员的要求。认证审计人员应当符合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技能要求,并符合国家认证人员资格的相关要求。认证审计人员实行专职制度。
    4.认证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行为准则。
    ①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的管理。认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信息。
    ②加强认证机构的主要责任。认证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并对其认证的业务活动负相应责任。
    ③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人员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
    ⑤明确认证机构的职责范围,严禁认证机构从事咨询、培训、信息分析等服务,以及产品研发和营销活动。
    5.认证程序。
    ①认证机构需要按照认证的基本规范和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认证活动。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遗漏程序要求。
    ②规定认证机构不得向不诚实或者违法企业出具认证证书,即被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或者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不诚实主体名单。
    ③认证机构需要对认证过程进行完整的记录,并保留相应的认证资料。
    ④明确监督审计的具体要求,每次监督审计的内容不必与第一次认证相同,但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涵盖系统的所有要素。
    6.监管。
    ①明确国家一级的监督。国家认证监督管理**与中国知识产权局建立了知识产权认证控制协调机制,对知识产权机构及其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②明确地方层面的控制。地方认证监督机构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律职责,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机制,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③在认证机构资格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能持续满足认证机构资格条件的,撤销资格。
    ④加强信息宣传,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认证机构需要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三、相关事项
    1.认证机构资质要求
    ①实用性要求。《认证认同条例》第十条和《认证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有五个方面:a.取得法人资格;b.有固定的办公空间和必要的设施;c.有符合认证认证要求的管理制度;d.注册资本不得少于rmb300万元;e.相应领域有10多名专职认证人员。
    ②专业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专职认证人员的专业要求如下:a.以上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包括自愿认证领域目录和资格审查要求(国家认可2016第24条)中规定的6类人员;b.10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中,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专业能力要求至少8人,即认证规则和认证计划制定人员至少1人,认证审计人员6人,认证决定或验证人员1人;c.专利人的资格可以作为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的相关专业能力的证明依据。
    ③审批程序。认证机构资格审批程序按照《认证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证监督管理**提交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申请材料和认证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认证机构资格审批程序详细“国家认监委-服务大厅-行政许可项目-开设认证机构审计”。
    ④申请材料。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所需材料详细“国家认监委-服务大厅-行政许可项目-开设认证机构审核-申请材料目录-开设认证机构材料要求”。
    ⑤处罚规定。认证机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不能持续满足认证机构资格条件的,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将按照《认证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采取不予受理、不予许可、不予警告的方式,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国家认证监督管理**不能持续满足认证机构资格条件的,按照《认证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按照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或者职权撤销其资格。
    2.认证审计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认证审计人员的有关要求。
    ①资格要求
    a.一般要求。根据我国认证认同协会发布的《管理制度审核员登记准则》(CCAA—101—2).第二章的一般要求。
    b.具体要求。认证审计人员应当符合从事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知识技能要求的具体要求,即认证审计人员具有专利人资格证书,视为符合知识产权认证活动所需的相关知识技能要求。详见《管理制度审计人员登记准则》(CCAA—101—2)附录A.10。
    ②专职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证审计人员为专职认证人员,国家认证监督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认证机构的专职人员:
    a.与认证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合同的,社会**支付单位为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分支机构或认证机构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b.具有认证机构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正式退休或者提前退休的,应当提供退休证明和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退休人员应当提供退休前所属单位或者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c.认证机构的投资者为事业单位时在认证机构工作的事业单位,由认证机构的投资者提供事业单位确认。
    ③处罚规定。认证审查(审查)人员在认证活动过程中不符合专职要求的,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将按照《人民共和国认证认证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即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但不在认证机构工作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工作的,责令其纠正,停止工作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仍不改正的,撤销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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